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加快普及我县学前教育,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快普及我县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
(一)学前教育是一个人终身学习和发展的启蒙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前教育开发儿童的潜能,将极大地提高我国基础教育的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对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我县学前教育机构坚持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继续发挥公办幼儿园在保教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大力推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5%,积极推进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基本形成以省级示范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城区幼儿教育布局调整步伐,进一步规范农村幼儿教育。
二、加强指导,规范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一)深化办园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1、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及教师业务培训工作。
2、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有关办园条件和规定,提供创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并于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未经县教育局审批、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3、各幼儿园要规范招生行为,诚信办学,维护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招生简章和广告向社会公布前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发布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教职工通过正常途径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5、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考核评估和专项督查。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园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1、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管理。依据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幼儿园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获得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园长必须持证上岗;医务人员应当获得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2、幼儿园园长、教师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严禁带有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在幼儿园工作。
3、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师资队伍培训。加强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为人师表、敬业爱岗的自觉性和保教水平。同时,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的学历培训,提高学历水平。鼓励广大教师立足实际,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教下乡、结对帮扶等教研活动,缩小学前教育机构师资差距,逐步形成一支素质优秀、业务精良、年龄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三)规范园务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1、幼儿园招收3-5周岁的学前儿童,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延伸3周岁以下。按照小班、中班、大班的编班原则,严格控制班额,各班班额分别控制在25、30、35人以内,确保保教质量。
2、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将品德教育和环保教育渗透到每日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3、幼儿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幼儿教材,各幼儿园根据实际,开展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多种活动。同时,提倡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结合幼儿园实际,编写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园本教材,努力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幼儿卫生保健档案和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5、幼儿园要定期对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幼儿园门卫、婴幼儿接送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组织春、秋游等外出活动,要实行报告制度,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切实保障幼儿园师生安全。
6、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管理。严禁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食品,杜绝有毒、有害、变质食品进入幼儿园。根据幼儿营养的要求,科学安排每周食谱,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并做到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
7、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物价等部门备案并公示;国家、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审批,送教育部门备案。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三、合力扶持,拓宽渠道,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一)县教育局要将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下来的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为乡(镇)中心幼儿园添置教育教学设备,并做到逐年增长。对幼儿人数不足的农村幼儿园,县教育局将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县教育局每年对办园成效突出的幼儿园进行奖励,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发展。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